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智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智字第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
方春意 律師被告穩禾鋼鐵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