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5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舒建中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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