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游鉦添律師
阮祺祥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因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1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將被告羈押,並於95年8月14日訊問被告後,以同一理由,將被告自95年9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再自95年11月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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