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0000000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偽造文書案件(即本院95年度訴字第67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陳信旗法官林晏鵬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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