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50號聲請人西北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訴訟代理人 許家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即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1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俊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純慧┌─────────────────────────────────┐│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001│ 吳妙盈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02年6月30日│9,464元│0000000││││東台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