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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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23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林立人
蔡婷 如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蔡淮辰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蔡易霖
許詩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戊○○(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共同收養丁○○(男,民國0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應予認可。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戊○○與甲○○分別為被收養人丁○○生父丙○○之妹及妹婿,收養人等因無子女,期能透過收養成立法律上親子關係,故經徵得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乙○○之同意成立收養契約,並檢具相關文件,請求鈞院准予認可本件收養等語。
二、按收養者之年齡,應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夫妻之一方長於被收養者20歲以上,而他方僅長於被收養者16歲以上,亦得收養。又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⑴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⑵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而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第1076條之1規定為同意。另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法院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時,應依養子女最佳利益為之,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1076條之1、第1076條之2第1項、第3項、第1079條第1項、第1079條之1、第1083條之1與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聲請人即收養人戊○○與被收養人丁○○為三親等之姑
甥關係,收養人戊○○、甲○○為夫妻且均長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經被收養人生父丙○○、生母乙○○同意而成立本件收養關係等情,有卷附戶籍謄本、收養契約書與收養同意書等可憑。又收養人等二人、被收養人生父與生母於民國(下同)101年12月5日本院調查時亦到院陳明,係因收養人等未生育無子女,故成立本件收養關係等語,並均表示同意本件收養,足見收養人等與被收養人確有成立收養之真意,並由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代為成立收養契約。
㈡再本件收養人等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
金會訪視後,顯示其因無子女而收養被收養人,收養動機單純,夫妻二人感情融洽,目前自行經營汽車燈具工廠,工作時間較彈性,可適時照顧被收養人,經濟收入穩定,親職能力與家庭支持系統良好,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此有該會收出養個案訪視報告表1份在卷足參,並有收養人等所提體格檢查表、不動產所有權狀、存摺影本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可證,堪信收養人等能提供被收養人妥適照顧,給予良好成長環境。本院審酌收養人等與被收養人具血親及姻親關係,且被收養人出生後不久即由收養人等照顧,彼此間已建立親子依附關係,由其等收養被收養人尚無違被收養人之最佳利益,核其聲請與上開民法規定之要件相符,故其聲請應予認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梁雅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