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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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7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賭博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七年度彰簡字第二一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審簡易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一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被告並非經營六合彩賭博,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係伊之前簽賭所留下,並非其他賭客下注之簽單,其只有簽賭六合彩而已,不是當六合彩組頭,當時是因為緊張,所以在警局才會說是當組頭;伊係因一時好奇,簽賭六合彩而罹刑章,已深感悔悟,爰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較輕之處罰云云。
三、經查:甲○○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之單一包括犯意,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一月初起至同年一月三十一日止,由其提供其位於彰化縣○○鄉○○路○段○○○號之住處作為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而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參與「六合彩」賭博。以港式「台號」、「二星」及「三星」、「四星」及「港特」等方式供賭客簽賭,約定一支賭金為新臺幣(下同)八十元,並核對香港六合彩開獎號碼決定輸贏,如簽中者可贏得五十七至七千倍不等之彩金,未簽中者,賭資即全歸甲○○所有。嗣於同年二月三日十九時四十分許,在上揭處所,為警搜索查獲等事實,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承有簽賭六合彩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營利聚眾賭博犯行,惟查:被告上揭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中坦承稱:「(問:你所經營之六合彩賭博供何人簽賭,如何簽賭?)是供不特定人簽賭。港號由01至49號共四十九個號碼供客人自行簽賭。」、「(問:你每一期經營之金額有多少?)約一萬八千元不等。」、「(問:簽賭之不特定人如未簽中賭金歸何人所有?)如未簽中賭金歸我所有。」復於偵訊中坦承稱:「(問:你何時起開始經營六合彩?)從九十七年一月初至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鄉○○村○○路○段○○○號經營六合彩。」、(問:未簽中時所交付的賭資是否歸你所有?)是。」、「(問:扣案的證物都是你用來經營六合彩的?)是的。」等語明確,雖其於本院審理中翻供否認上情,惟乃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復有六合彩簽注單一張扣案可資佐證。本件犯罪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要旨參照)。而經營俗稱「六合彩」之賭博,於每週二、四、六均有「香港六合彩」開獎,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依上揭說明,被告所為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賭博、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而反覆所為者,均係為實質上一罪。
五、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於六合彩當期開獎前之多次供人簽賭之行為,無非欲達最終開獎營利之目的,其主觀上係追求同一之營利目的,社會價值上亦僅賦予單一賭博之評價,則當期開獎前,被告之各個舉動,均係當次賭博犯行之接續行為,屬於一行為之概念。又被告所為普通賭博、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犯行,乃係基於一個賭博犯意之決定,達成同一犯罪之各個舉動,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是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情節較重之聚眾賭博罪處斷。再按被告基於單一之營利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實施之特質,且其時間上具有密接性,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就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則本件被告自九十七年一月初某日起至被查獲為止,期間持續之聚眾賭博行為,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屬集合犯而論以一罪。
六、原審判決審酌被告犯罪情節據以論罪科刑,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並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將扣案之六合彩簽注單一張諭知沒收,核無不當,上訴人即被告指摘原判決有誤,聲請撤銷原判決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黃淑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葉榮郎
法官郭麗萍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