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簡字第48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
偵字第82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甲○○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各應執行有期徒叁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委託書上「丙○○」之簽名壹枚並動產抵押契約書及動產抵押設
定登記書上盜蓋「丙○○」印文伍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
第32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第219條、第41條第1
項、第51條第5款及第10款,刑法施行法法第1條之1、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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