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3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黃文彥 被告 陳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在監執行而未能合法送達,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4月1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吳國聖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