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76號原告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雅蕙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4,229元〔(1,614.48×2,400×1/2×1/6)+(8,000×1/6)=324,229,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