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聲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聲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慈惠 代理人 林志揚 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慈惠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事件,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年9月27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3款之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進行清算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9月27日以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6號裁定清算程序終結,有該民事裁定附卷為憑,聲請人縱未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6條或第147條受刑之宣告,惟迄今尚未屆滿3年,核與上開法條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復權,尚非有據,其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李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