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審交訴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交訴字第9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閔翔選任辯護人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