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8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8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金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金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金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檢察官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1年7月1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7月22日│100年9月3日晚間9時│99年9月25日│││││4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檢體││││││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0年度毒偵字第4234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851號│101年度毒偵字第77號│99年度偵字第2737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2365號│100年度桃簡字第2692號│101年度桃簡字第254號│100年度易字第301號││實├──┼───────────┼───────────┼───────────┼───────────┤│審│判決│100年10月12日│101年4月9日│101年2月22日│101年4月5日(聲請書│││日期││││誤載為100年4月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桃簡字第2365號│100年度桃簡字第2692號│101年度桃簡字第254號│100年度易字第301號││判├──┼───────────┼───────────┼───────────┼───────────┤│決│確定│100年11月16日│101年5月14日│101年6月11日│101年4月30日(聲請書│││日期││││誤載為100年4月30日)│├─┴──┼───────────┴───────────┼───────────┴───────────┤│備註│編號一、二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26││││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