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陳嘉雄
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九十三年執字第六0八0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毒│有二││台│5│台││││││號││品過│期月││中│8│中│交6│││││執7已││酒│徒│94│地│偵5│地│易4│37│同│上│5│2執││類失│刑││檢│7│院│5│││││6畢││或│││署│1│││││││6││其罪├──┼────┼─┼─────┼─┼───┼────┼─┼───┼────┼───┤│他│有四││台│0│臺││││││號││駕│期月││中│4│中│交5│││││執0未││駛│徒│9│地│偵1│高│上4│5│同│上│5│8執││業│刑││檢│9│分│易2│││││0行││務│││署││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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