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對受刑人甲○○於民國95、97年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第4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周明鴻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9年5月21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5年7月13日│97年9月7日│97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17221號│97年度毒偵字第7657號│98年度偵字第3300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73號│98年度簡字第694號│98年度簡字第135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5日│98年2月9日│98年5月27日│││││││├───┼────┼───────────┼───────────┼───────────┤││││││││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定││││││├────┼───────────┼───────────┼───────────┤│││96年度訴字第1773號│││││案號│(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8年度簡字第694號│98年度簡字第1351號││││98年度訴字第1773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5月27日│98年2月19日│98年6月19日│││日期││││├───┴────┼───────────┼───────────┼───────────┤││板橋地檢│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13493號│98年度執字第6334號│98年度執字第11600號│└────────┴───────────┴───────────┴───────────┘┌────────┬───────────┬───────────┬───────────┐│編號│04│05││├────────┼───────────┼───────────┼───────────┤││││││罪名│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轉讓禁藥│││││││├────────┼───────────┼───────────┼───────────┤││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併科│減為││││新台幣50,000元│有期徒刑4月││├────────┼───────────┼───────────┼───────────┤│││95年7月13日│││犯罪日期│95年5、6月間某日│(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98年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第17221號│95年度偵字第17221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788號│98年度上訴字第78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年8月5日│98年8月5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台上字第5941號│98年度台上字第5941號│││││││││├────┼───────────┼───────────┼───────────┤│判決│判決確定│││││││98年10月15日│98年10月15日││││日期││││├───┴────┼───────────┼───────────┼───────────┤││板橋地檢│板橋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15852號│98年度執字第158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