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原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2號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告訴代理人 陳榮昌 被告 張耀文
林秋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耀文及 陳敏傑 於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於審理中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原告對同案刑事被告陳敏傑共同於民國103年7月13日犯非法以電腦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取財、得利犯行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部分經本院就被告陳敏傑為無罪之諭知而以判決駁回在案(參本件另判決);另原告對被告張耀文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林秋燕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部分業經本院認定被告張耀文此部分應構成刑法第339條之3第1項之非法以電腦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取財罪及同條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有罪在案,惟民事請求部分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前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 黃勝偉 之刑事案件,現經本院發佈通緝,原告對其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一併留待緝獲後再行審判,併此說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俞秀美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靖瑜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