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9號聲請人 陳柯舜英 訴訟代理人 陳健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1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麗┌──────────────────────────────────────────────────────┐│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臺灣銀行新竹分│臺灣銀行新竹分行│106年11月6日│144,963元│0000000││││行 朱錫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