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1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憲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憲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憲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於105年4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前因轉讓禁藥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6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年、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嗣經上訴後(其中就原審所判處有期徒刑4月、8年之罪於嗣後撤回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2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其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
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1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經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9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基簡字第9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上開11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6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確定。受刑人係於96年12月14日入監執行,其經羈押折抵94日、累進處遇縮刑90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9年4月24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5年4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該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21號判決書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蔡愷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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