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感裁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感裁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94年度感裁字第11號移送機關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被移送裁定人所涉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法院得於判決確定前,停止移送案件之審理,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件被移送人甲○○所涉流氓行為,另因涉有恐嚇取財等罪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О六一、二О六二、二О六三、二О六四、二О六五、二О六六、二О六七、二八八九、二九三八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四五號審理中,尚未審結,亦未確定,有前開起訴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核。本院認為該案件之判決與本件移送案件之審理,有重大關係,爰於該案判決確定前,暫行停止本件移送案件之審理。
三、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治安法庭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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