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7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甲○○對於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七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九千六百零二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四千九百六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