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交簡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壢交簡字第1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壢交簡字第13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國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之「080-TZ號營業用大貨車」應更正為「080-TZ號自用大貨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關於犯罪事實欄之「080-TZ號營業用大貨車」顯係誤載,應更正為「080-TZ號自用大貨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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