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五○六號
原告甲○○被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乙○○住訴訟代理人丙○○住被告丁○○住
戊○○住己○○住庚○○住辛○○住台北縣板橋市○○里○○街○○○巷○○號之四五壬○○住癸○○住子○○住丑○○住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以下者,應適用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四十八萬九千四百九十四元九角,在五十萬元以下,依首開規定,本件自應改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力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B書記官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