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慰問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4號原告 葛台友 上列原告因慰問金事件,經本院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3032號裁定移送前來,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千元。詎原告僅繳納1千元,尚有1千元未予繳納,應予補繳。
二、原告起訴狀稱:自102年4月起多次行文行政院、交通部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發給年終慰問金等語,請提出各該機關回覆之函文到院。
三、請敘明曾否就本件申請發給年終慰問金事件提起訴願,請檢附訴願決定書到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