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907號聲請人 陳賢群 聲請人 張啟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永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 陳明 提示日期。
㈣票面無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記載,僅能請求法定利率百分之六,請更正請求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