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33號聲請人 王世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裕義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提示日須在到期日之後,並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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