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5號原告青禾國際影像製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華萱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 律師被告 童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然查,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3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聲明第二項係請求張貼道歉聲明,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200元,共計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
書記官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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