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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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909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前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甲○○於民國97年6月22日死亡,其夫 鍾檳營 即被繼承人之長子,已於95年12月2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長媳,有代位繼承之權利,因無意繼承,自願拋棄云云,並據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及鍾檳營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然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並非繼承人,亦無代位繼承權利,自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巫偉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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