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74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9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收受贓物罪,處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外,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84條之1、第310條之1,刑法第34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又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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