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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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43號原告 廖晉嘉 訴訟代理人 郭昌凱 律師被告 蘇柏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經查,被告之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佩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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