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43號原告 江慧如 訴訟代理人 趙浩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4萬1,3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0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