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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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葛志揚 被告 黃心妤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6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1年11月20日遭臉書網路賣家詐騙,將新臺幣(下同)3萬元匯入被告所有之帳戶,經檢察官調查後提起公訴,由本院審理中(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6號),現原告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以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6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揆諸前揭說明,原告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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