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0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甲○○│兆豐商業銀行│96年3月25日│100,000元│PTC0000000│││屏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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