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587號
原 告 永瑞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耀金台國際生技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耀金台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6,648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
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