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40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039號
原   告 禾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正
訴訟代理人  周尚緯
被   告  廖靖雯
       曾經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設於「臺中市○區○○路2段208之1號」,
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協議書之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
程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協議書第5條在卷可證,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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