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1年度鳳補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175號
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之3
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
被   告 昆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響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昆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257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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