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8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二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官林秀娥┌──────────────────────────────────────────────────┐│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四三四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00000000││壹│肆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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