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7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一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明輝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周其祥┌───────────────────────────────────────────────────────┐│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一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增鑫鞋業有限公司│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信│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貳萬零貳佰柒拾元│0000000││││ 劉增俤 │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