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8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八0二號
聲請人鍾銲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清旗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富美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郭錦賢┌───────────────────────────────────────────────────────┐│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復盛股份有限公司大眾銀行建國分行│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肆萬貳仟伍佰伍拾柒│AAI四九四七七││││ 李後藤 │││元│七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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