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3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7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二0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洪純莉法官李家慧~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四八五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尼采國際股份有限公誠泰銀行松山分行│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萬玖仟壹佰玖拾│QC0三三四三八││││司│││玖元│七││└─┴─────────┴─────────┴───────────┴────────┴────────┴──┘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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