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7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七五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東門分│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貳萬柒仟元│IB六六三0五七││││限公司│行│││八││└─┴─────────┴─────────┴───────────┴─────────┴────────┴──┘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