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5號聲請人 郭俊明 代理人 孫燕京
張紋綺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南港郵局第2260號信箱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黃怡玲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區○○路○號12樓及其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14樓」之記載,應予以更正取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