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三六號聲請人百成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世興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五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吳麗女法官李寶堂法官童有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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