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附民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69號原告 石聖意 被告 許洺
林巾愉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上訴字第10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原告於本件刑事審判期日前2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致未及通知原告到庭,且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洪碩垣法官方百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史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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