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富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富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壹拾柒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蕭富雄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7罪,經本院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受刑人具狀請求就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見本院卷第4頁),檢察官依其所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王憲義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書記官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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