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4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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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44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1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1代理人 林首旗 住臺中市○區○○路○○○號4樓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TONICFURNITURECO.,LTD、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楊東英 、 王家全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TONICFURNITURECO.,LTD、振昇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定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夏施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李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