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 張政雄 被告 周成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5年重訴字第11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柒拾玖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肆萬柒仟零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葉靜芳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