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救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救字第55號聲請人 陳勇希 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相對人 王世良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複代理人 余巧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102年度親字第9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102年度親字第97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各1份以為釋明,而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哲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