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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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8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麗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9年度執聲字第1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6420號被告張麗貞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該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21日確定,並於105年7月20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爰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104年12月17日、105年5月27日修正,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規定,自105年7月1日開始施行,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之著作權法第98條:「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則本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至其餘有關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麗貞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642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3年7月21日確定,並於105年7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於前開案件中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偵卷第14至15頁),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郭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PS2盜版光碟(真三國無雙2)壹片2PS2盜版光碟(戰國無雙)壹片3PS2盜版光碟(三國志戰記)壹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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