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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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秉軒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1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衣服壹件,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秉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07年度偵字第5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衣服1件,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謝秉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字第59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而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上衣1件,經鑑定後確屬仿冒「HELLOKITTY」商標圖樣之商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單、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等件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之,而屬專科沒收之物,是揆諸上揭規定,本件聲請人所為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婉君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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