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29號原告科騰密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培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19,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5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張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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